**的法律对境外的**人有效吗?**的法律对身处境外的**人有...
有效,属于属人管辖,但是如果这个**人在他过犯罪,犯罪地法院也有管辖权,适用所在地法律。
比如一个**人在**犯罪,如果**人在**境内抓住他,**法律虽然有效但效力很难实现。
同样,如果这个人逃会**,被**抓住,**的法律又无法有效实现。
你还有什么不明白可以继续问。
**人是否会遭受**法律的制裁?案例如下:一
该行为发生在**,根据辖地管辖权,该**人应该属于**法律管辖,但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该**人也同时违反了**刑法。
应当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根据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原则,应当由**司法机关自行处理,但与**有司法合作协定的除外。
至于**律师,**司法机关没有任何管辖权,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
法院对作伪证是怎样处理的,
诉讼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它是法院判明案件的依据,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当庭质证、认证的广泛推广使用,证据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然而在诉讼中,有关人员却无视法律捏造事实,有意掩盖事实真相,向法庭随意出据伪证。
据统计在民事、商事、刑事、行**案件中,伪证占有25%的。
伪证的存在,给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审判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严重干扰民庭审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公正执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故此,对其予以探讨十分必要,这对确保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伪证表现的形式 一是当事人直接造伪证,当事人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编造证据,更有甚者,以伪证造假案,企图通过诉讼获得额外利益。
二是拉拢收买证人作伪证。
有的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以给会一定的钱财为诱饵,拉拢收买证人作伪证。
三是欺骗证人出具伪证。
有的当事人采取欺骗、引诱的手段,套取证人证言或采取偷梁换柱,改头换面,截头去尾,依需而取舍的手段编造伪证。
四是处于血缘情缘。
出具伪证。
有的证人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出于亲情友情关系,故意出伪证偏袒一方,这种现象一般往往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比如双方为多得财产,就让亲属出具欠款的假证,使办案人员在审理中难以查清事实。
二、伪证形成原因 当前,伪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有日益增多的趋势,而且花样不断翻新,使人真假难辩,防不胜防。
究其原因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驱动。
一些当事人认为做老实人吃亏。
为打赢官司,捞回面子,逃避法律责任,获取额外利益,便挖空心思钻空子,行方百计造假象,企图蒙混过关,戏弄于法律。
以人身伤害赔偿为例,原告为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往往提交虚假的医药单据,如私自改动药费单据上的金额,改动药费单据的时间,用他人的报单写自己的名子或提供不必要的住宿、交通费单据等。
(二)为钱不仁,亲情至上。
有的人经不起金钱物质引诱,为贪图蝇头小利,是非不分,有求必应,出假证、作伪证,脸不红、心不跳,心安理得。
更有甚者,有人为了亲情、友情,丧失理智,无视国法。
(三)慑于淫威,担心报复。
一些地痞流氓,在违法或犯罪行为暴露前后,对知情人肆意进行恐吓威逼,使知情者心有余悸,怕引火烧身。
对办案人员不敢吐露真情。
(四)极个别执法人员由于经受不住金钱、亲情、权势的诱惑,甘做金钱的俘虏,为回报对方,趋炎附势,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或指使、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作伪证,从而助长了伪证的产生与蔓延。
(五)伪证难戳穿心态作惯。
有人认为民事庭审制度改革后,法官不再搞庭外调查、询问,他们头门不出,二门不踩,整天疲于坐堂问案,听取当事人的诉与辩,无暇细查当事人举证的真伪,认证能力弱,在举证时只要精心策划,就不容易被发现。
(六)个别审判人员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
法官的认定、判断能力是庭审质量好坏的决定因素,而有些法官对庭审改革还不适应,对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这一审判机制的运行,难以驾驭,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缺乏真实、合法、关联性判断,使伪证得不到揭露,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七)专门性技术滞后。
在民商事、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据种类繁多,内容各异,查证的专业性、科学性比较强。
目前,大多数伪证是以书证形式表现出来的,需文检工作来鉴别其真伪,而今有些法院的文检工作还处于空白状态,致使查证验证工作无法进行。
(八)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执行不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也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出书面证言。
但审判实践中往往是以书证为主,证人出庭作证很少见。
这样无意中就为当事人做伪证留下了空档,他们取证时往往各求所需,取利避害。
(九)对伪证行为打击不力。
许多审判人员对发现的伪证行为,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只是以训诫或批评教育而已,很少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者更为少见,这从客观上纵容了当事人或证人违法行为。
三、伪证防治措施 伪证,虽然在表现形式上不尽相同,但都严重地影响了办案质量和司法的公正,导致冤假错案,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各类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一)完善举证制度。
当前在强调当事人举证时,要考虑到我国当事人的素质状况,对此不能信马由缰,必须进一步完善举证制度。
如从司法、治保、村委会;机关厂矿中,挑选一些具备一文定文化和法律知识,而且思想端正,坚持原则的人员,在基层建立举证联络员队伍,以规范、引导当事人举证行为,防止伪证发生。
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的证据,或法院认为有必要查证的,审判人员应该亲自调取,以充分发挥法院收集证据的职能。
(二)切实搞好普法教育。
当前...
作伪证会受到哪些法律制裁?
伪证行为,一般多多少少构成了妨害司法类的犯罪,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对伪证者的制裁可以从轻掌握,进行批评教育则可。
如果伪证足以影响案件事实,但法官未采纳,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设计的罚款、拘留按情节适用。
如果伪证影响了法官公正裁判 ,造成了严重后果,则法律规定对个人进行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15日以下的拘留则显得较轻(除非伪证者能证明法官故意采信了其伪证)。
**的伪证罪仅为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
请问一下**法律中,如果贿赂当地警方属于犯罪行为吗?
展开全部刑法的管辖权范围有很多种,有属地的,有属人的等等,但更多的是适用折中原则。
在此中,**民航飞机是属于**的属地管辖权的延伸范围,**的领空就更不必说了,所以两者的法律都可适用,并且在航空器上犯罪是世界各国都已达成的缔结条约。
所以我认为在实践中究竟适用那国的法律就要看飞机降落在哪个国家。
...
做伪证应负什么法律责任???
展开全部 不同身份的人在不同的诉讼中做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是不同的。
我国刑法中对伪证行为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刑法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
值得指出的是,第305条规定的伪证罪和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都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中。
在民事诉讼中并不适用。
在刑法中对民事伪证行为加以规定的只有第307条,“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从本条文中可以看出,刑法并没有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伪造、毁灭重要证据而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而根据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可知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实施的伪证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严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对在国外犯法被判刑回国后还要受制裁吗尤其是诈骗罪
特朗普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在大损**的国家信誉和国家形象,这一项也不例外。
现在**确实强,在这个强力之下,它确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所欲为,但这些也都是有代价的,那就是它的信誉和公信力。
一个国家如果惹毛了全世界,那它就只有死路一条,这一点解体的苏联和两次世界大战的德国可以现身说法,这两个国家真的不是因为弱小才完蛋的。
联合国和国际法庭,在面对几个最强的国家的时候,它起到的作用就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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